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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受伤都能称之为“工伤”
作者:林永权 律师  时间:2018年01月10日

不少人会认为,在工作中受伤,一定属于工伤。事实上未必,是否构成工伤还需满足一个大前提:即受伤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法律上认定的(事实)劳动关系。若双方未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,则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工伤,而归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。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责任大相径庭。一旦构成工伤,则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,而后者则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,两则的赔偿数额也大相径庭。


2律师说法


工伤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(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失业等五种保险)中的险种之一,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,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、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。法律强制要求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,且由用人单位缴交,职工本人无需缴纳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实非常低,很多公司老板抱着侥幸心理,能省一点是一点,拒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,也有的公司给员工购买其他更加“实惠”的商业险,殊不知商业险和工伤险是可以同时主张的,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阐述。当然,也有的员工不知道或者不注重工伤保险这回事,没有向公司要求。平平安安还好,万一出现意外,员工和用人单位两头不愉快,何必呢?


3法律依据
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第二条 
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(以下称用人单位)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,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(以下称职工)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